[武汉] 新年近 江城IT人热议新《劳动合同法》
作者: cbi
责任编辑: 阚智
来源: 《电脑商情报》湖北
时间: 2007-12-10 17:20
一位业务经理对记者说:“今后,如果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真是太好了,这样我就不会为房贷而担忧。”
老板惊呼:“我的员工拿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动力和激情跟我打拼吗?”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横幅和标语在武汉街头随处可见,而今年法制宣传日的宣传重点,就是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颁布不到半年,所引起的震荡却波及全国,其中“华为辞职门”的威力最大。于是,在这一时间段里,各种“对抗”、“规避”、“猜疑”所引发的争议漫天飞舞,以至于华为事件余波未了,全国总工会便专门发布《通知》,要求严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由此可见其影响巨大。
IT从业者心中的“新劳动法”
12月4日的广埠屯,一如往日的喧嚣和繁华,年末的IT卖场寒促活动使其生意更加红火。元旦渐近,这个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算是“春天”的日子即将来临,于是,记者走进几家IT卖场,首先询问几位普通员工对新劳动法的看法。
“今天是法制日,新劳动法快要实施了,你知道吧?”
“新劳动法?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
“新劳动法会给劳动者带来更多保障,对于员工来说是件好事。”
“不清楚,我只听说华为因为这个而劝辞了很多人……”
采访过程中,类似的问答还发生了好几次,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大家显得都有些茫然。
当被问及目前待遇、保险以及福利状况的时候,一位卖场员工告诉记者,他来公司还不到一年,公司只会给少部分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购买社保,而像他这样的员工的保险金,只会以工资的形式发放。
“现在找到个工作就够不容易了,我关心的是每月能拿到多少工资,其次是自己能不能在这里学到东西,获得更大的提升空间,有好的去处肯定会跳槽,拥有这种想法的人还有很多呢!”一位员工对记者说。
“听说公司会有大的动作,不过我们都不清楚,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吧!大的环境就是这样了。新劳动法可能会保障员工的一些权益,但作为一个小员工,即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会为这个事情耽误自己的工作吗?”一位卖场员工跟记者无奈的谈道。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拥有这种想法的员工不在少数,一方面他们对新劳动法的认知不够,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从业前景持观望态度。如果非要对“权益”跟“饭碗”做出选择,大多数都会选择后者。
与一般普通员工所不同的是,一些IT企业里的中层员工都对新劳动法相当关注,他们认为过了1月1日,便是春天来临。一位业务经理说道:“在公司,我也算是个老人了,以前的跟公司签合同都是两年一次,没有安全感了。今后,如果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真是太好了,这样我就不会为房贷而担忧。”他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捧上了个铁饭碗。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杨志律师认为,目前,造成一些劳动者对新劳动法认知不够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劳动者认为小事能忍则忍;另一方面是老的劳资关系在大家心中根深蒂固,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一般被漠视,造成了劳资双方的互不信任,而在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后,他们大多先考虑自己的生存状况。
此外,他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只是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企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企业不应与职工解约。
但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新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的权益。
杨志律师说:“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观念,首先就要知法,才能懂法,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月1日是企业蒙难日?
某媒体近期的调查中发现,在世界500强的驻华机构中,受新劳动法影响最深的是人力资源型企业,其次就是IT企业。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看似关联不大的IT企业,对新劳动法的到来视同如临大敌?
记者想通过采访一些IT企业得到答案,却被婉言拒绝,多数企业负责人都三缄其口,担心言多必失。
一位人才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IT行业的人才流动性很大,特别是做销售的员工,干得长的也就两年,短的只有几个月,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让一些企业头疼的“闪跳族”,而一些骨干、精英,会为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而跳槽,便造成一些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所以只对一些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办理保险和福利。而新劳动法史无前例地明确企业要承担的补偿责任与金额,不但规定了企业不得实施违约金制度,更增加了若干条有利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条款,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不难看出,“成本之殇”是让这些企业如临大敌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更让IT企业老总们头疼不已。于是就有老板惊呼:“我的员工拿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动力和激情跟我打拼吗?”
那么企业该如何面对即将到来的“1月1日”?
一家IT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陈经理对记者说:“我们已经咨询律师,制定了相应措施。如在培养新员工方面,我们会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通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编外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只有达到我们要求,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我们才会留下来。这样即不损害他们利益,也节约了成本。”
同时,陈经理还表示,凡事都要从两方面看,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虽肯定会增加,但影响的是大的环境,只有实力强、底子厚的企业经得起考验,而实力弱的竞争对手必定会被淘汰,这未必不是件好事情。
一位老总在谈到影响时说道:“我们为什么要被动的未雨绸缪?我们也要考虑下自身的问题。如果公司氛围好了,待遇提升了,通过培训、学习,让员工不断得到提升,实现价值,我想我的员工肯定愿意跟着我干。新劳动法对企业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规模大了,环境好了,加上人性化的管理,大家自然会留下。”
杨志律师认为,目前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就是核心人才的竞争,新劳动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能与他们签订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有好处的。
他还认为,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最大,从一定程度上讲,它的出台逼迫这样的企业转型,走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的企业发展路子。
这样看来,2008年1月1日非但不是企业蒙难日,而是一些企业聚敛人才的日子。
相关链接:
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老板惊呼:“我的员工拿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动力和激情跟我打拼吗?”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横幅和标语在武汉街头随处可见,而今年法制宣传日的宣传重点,就是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颁布不到半年,所引起的震荡却波及全国,其中“华为辞职门”的威力最大。于是,在这一时间段里,各种“对抗”、“规避”、“猜疑”所引发的争议漫天飞舞,以至于华为事件余波未了,全国总工会便专门发布《通知》,要求严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由此可见其影响巨大。
IT从业者心中的“新劳动法”
12月4日的广埠屯,一如往日的喧嚣和繁华,年末的IT卖场寒促活动使其生意更加红火。元旦渐近,这个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算是“春天”的日子即将来临,于是,记者走进几家IT卖场,首先询问几位普通员工对新劳动法的看法。
“今天是法制日,新劳动法快要实施了,你知道吧?”
“新劳动法?听说过,但不是很了解。”
“新劳动法会给劳动者带来更多保障,对于员工来说是件好事。”
“不清楚,我只听说华为因为这个而劝辞了很多人……”
采访过程中,类似的问答还发生了好几次,对即将实施的新劳动法,大家显得都有些茫然。
当被问及目前待遇、保险以及福利状况的时候,一位卖场员工告诉记者,他来公司还不到一年,公司只会给少部分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购买社保,而像他这样的员工的保险金,只会以工资的形式发放。
“现在找到个工作就够不容易了,我关心的是每月能拿到多少工资,其次是自己能不能在这里学到东西,获得更大的提升空间,有好的去处肯定会跳槽,拥有这种想法的人还有很多呢!”一位员工对记者说。
“听说公司会有大的动作,不过我们都不清楚,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吧!大的环境就是这样了。新劳动法可能会保障员工的一些权益,但作为一个小员工,即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我会为这个事情耽误自己的工作吗?”一位卖场员工跟记者无奈的谈道。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拥有这种想法的员工不在少数,一方面他们对新劳动法的认知不够,另一方面他们对自己从业前景持观望态度。如果非要对“权益”跟“饭碗”做出选择,大多数都会选择后者。
与一般普通员工所不同的是,一些IT企业里的中层员工都对新劳动法相当关注,他们认为过了1月1日,便是春天来临。一位业务经理说道:“在公司,我也算是个老人了,以前的跟公司签合同都是两年一次,没有安全感了。今后,如果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真是太好了,这样我就不会为房贷而担忧。”他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等于捧上了个铁饭碗。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杨志律师认为,目前,造成一些劳动者对新劳动法认知不够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劳动者认为小事能忍则忍;另一方面是老的劳资关系在大家心中根深蒂固,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一般被漠视,造成了劳资双方的互不信任,而在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后,他们大多先考虑自己的生存状况。
此外,他表示,“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只是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期限,在企业生产正常的情况下,企业不应与职工解约。
但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也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此看出,新劳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企业的权益。
杨志律师说:“每一位劳动者都应该有法律意识和观念,首先就要知法,才能懂法,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月1日是企业蒙难日?
某媒体近期的调查中发现,在世界500强的驻华机构中,受新劳动法影响最深的是人力资源型企业,其次就是IT企业。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看似关联不大的IT企业,对新劳动法的到来视同如临大敌?
记者想通过采访一些IT企业得到答案,却被婉言拒绝,多数企业负责人都三缄其口,担心言多必失。
一位人才网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IT行业的人才流动性很大,特别是做销售的员工,干得长的也就两年,短的只有几个月,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让一些企业头疼的“闪跳族”,而一些骨干、精英,会为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而跳槽,便造成一些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所以只对一些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办理保险和福利。而新劳动法史无前例地明确企业要承担的补偿责任与金额,不但规定了企业不得实施违约金制度,更增加了若干条有利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条款,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不难看出,“成本之殇”是让这些企业如临大敌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更让IT企业老总们头疼不已。于是就有老板惊呼:“我的员工拿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动力和激情跟我打拼吗?”
那么企业该如何面对即将到来的“1月1日”?
一家IT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陈经理对记者说:“我们已经咨询律师,制定了相应措施。如在培养新员工方面,我们会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通过专门的培训机构,对他们进行编外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只有达到我们要求,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员工,我们才会留下来。这样即不损害他们利益,也节约了成本。”
同时,陈经理还表示,凡事都要从两方面看,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用工成本虽肯定会增加,但影响的是大的环境,只有实力强、底子厚的企业经得起考验,而实力弱的竞争对手必定会被淘汰,这未必不是件好事情。
一位老总在谈到影响时说道:“我们为什么要被动的未雨绸缪?我们也要考虑下自身的问题。如果公司氛围好了,待遇提升了,通过培训、学习,让员工不断得到提升,实现价值,我想我的员工肯定愿意跟着我干。新劳动法对企业的硬件、软件设施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规模大了,环境好了,加上人性化的管理,大家自然会留下。”
杨志律师认为,目前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就是核心人才的竞争,新劳动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能与他们签订更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有好处的。
他还认为,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影响最大,从一定程度上讲,它的出台逼迫这样的企业转型,走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的企业发展路子。
这样看来,2008年1月1日非但不是企业蒙难日,而是一些企业聚敛人才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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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