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陷“造假门” 年报虚增3000万 遭十几名股民起诉索赔
作者: 卜娜
责任编辑: 阚智
来源: 电脑商情在线
时间: 2009-02-25 17:35
【电脑商情在线综合报道】日前,大唐电信因年报虚增利润,先是被三名散户诉至法院,现在又有16名股民要求其赔偿股票损失共计三百余万。
据股民徐正茂称,ST大唐上市时名为大唐电信,他从1999年开始购买其股票,原因是大唐电信是央企。2005年大唐电信发布2004年年报后,他见公司利润很高,增加了投资。后大唐电信的股价一直下跌,至2007年,大唐电信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更名为“ST大唐”。
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ST大唐下发《行政预处罚通知书》,并于2008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认定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报中,利用费用资本化等方式虚增利润3718万元。证监会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为此,徐正茂索赔13万余元,徐正茂的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股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开庭时,杨兆全申请追加大唐电信的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第二被告。理由是,大唐电信目前处于ST状态,是否有能力赔偿难以预计。
而大唐电信代理人表示,徐正茂起诉的事实确实存在,公司已受到证监部门的处罚,再承担其他责任有失公平。除此之外,此代理人还表示损失的赔偿也有条件限制,理由主要是公司曾于2006年对股民实行10股送3.4股,还曾进行分红,使股民获利,应从股民损失中扣除。另外,虚假年报是2005年4月发出的,当年11月证监部门即立案调查,只有在立案调查前购买,并在调查后持有的股票,才能获得赔偿。
而起诉股民徐正茂认为,赠股是因为大股东想流通,使用了赠股换取流通权的方法,是正常的交换,不应减少他的损失。证监部门2005年底的立案调查没有说明大唐电信虚增利润,他到2007年8月才知道此事。另外,揭露日期应为2007年8月21日,因为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下发了《行政预处罚通知书》。
而大唐电信的代理人则表示,大唐对虚假财务信息揭露日期应为2005年11月8日。当天,证监部门对大唐电信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此行为做了公告。大唐电信据此认为,立案调查之日,即是计算股民损失的日期。
目前,又有10余位投资人的诉讼状也陆续递交到法院。直到昨日中午,此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仍无法对“揭露日”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据股民徐正茂称,ST大唐上市时名为大唐电信,他从1999年开始购买其股票,原因是大唐电信是央企。2005年大唐电信发布2004年年报后,他见公司利润很高,增加了投资。后大唐电信的股价一直下跌,至2007年,大唐电信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更名为“ST大唐”。
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ST大唐下发《行政预处罚通知书》,并于2008年5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认定大唐电信在2004年年报中,利用费用资本化等方式虚增利润3718万元。证监会对ST大唐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为此,徐正茂索赔13万余元,徐正茂的律师、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说,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的作假行为而蒙受损失的股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赔偿。
开庭时,杨兆全申请追加大唐电信的大股东---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为第二被告。理由是,大唐电信目前处于ST状态,是否有能力赔偿难以预计。
而大唐电信代理人表示,徐正茂起诉的事实确实存在,公司已受到证监部门的处罚,再承担其他责任有失公平。除此之外,此代理人还表示损失的赔偿也有条件限制,理由主要是公司曾于2006年对股民实行10股送3.4股,还曾进行分红,使股民获利,应从股民损失中扣除。另外,虚假年报是2005年4月发出的,当年11月证监部门即立案调查,只有在立案调查前购买,并在调查后持有的股票,才能获得赔偿。
而起诉股民徐正茂认为,赠股是因为大股东想流通,使用了赠股换取流通权的方法,是正常的交换,不应减少他的损失。证监部门2005年底的立案调查没有说明大唐电信虚增利润,他到2007年8月才知道此事。另外,揭露日期应为2007年8月21日,因为2007年8月20日,证监会向大唐电信下发了《行政预处罚通知书》。
而大唐电信的代理人则表示,大唐对虚假财务信息揭露日期应为2005年11月8日。当天,证监部门对大唐电信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此行为做了公告。大唐电信据此认为,立案调查之日,即是计算股民损失的日期。
目前,又有10余位投资人的诉讼状也陆续递交到法院。直到昨日中午,此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仍无法对“揭露日”达成一致,法庭要求双方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