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诉华硕开庭 代理人周成宇当场指出华硕两项证据均为伪证
作者: 唐宏梅
责任编辑: 阚智
来源: 比特网
时间: 2009-05-12 16:01
核心提示:5月11日上午9点30分黄静起诉华硕消费欺诈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黄静代理人当场指出华硕公司提供的两项证据系伪证。
2009年5月12日消息 5月11日上午9点30分黄静起诉华硕消费欺诈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黄静代理人当场指出华硕公司提供的两项证据系伪证,请求法庭做技术鉴证并调取华硕公司相关资料用于辨别真伪。法官在核定双方代理人资格后,黄静代理律师张平先向法庭提交了16项证据证明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且具有安全隐患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欺诈黄静的事实。随后华硕公司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25份证据。
黄静代理人简单翻阅了华硕公司证据目录后当场指出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三”系事后伪造。黄静代理人向法官介绍,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三是一张开具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上午10:00的华硕服务记录单,该公司同时提供的证据四是2006年2月10日19:20开具的华硕服务记录单,两张华硕服务单编号却分别为5C15549和5C20615。通常情况下同一个华硕服务部开具的服务记录单编号都是按照顺序排列的而每个号码都应该对应一次售后服务记录,而这两张都是由华硕北京皇家俱乐部在同一天开具的服务记录单时间仅间隔9小时,但是中间居然相差了5066个号码,这意味着在9个小时内该华硕服务部进行了至少五千次左右的售后服务。正常情况下一个电脑产品服务部一天能处理几十个到上百个售后服务就算是相当大的数量了,一天之内处理数千个售后服务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外该服务记录单记录内容中“华硕服务部应经销商要求更换经销商提供CPU”与华硕公司公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保修条例》中 “代理、经销商自行承诺的额外服务与非原厂配件及赠品,由原代理、经销商负责保修及技术支持。”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矛盾。因此黄静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系华硕公司为了推卸责任于事后伪造。
稍后黄静代理人又指出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五”也存在疑似伪证的情形,该“证据五”是一张华硕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关于“借用CPU的借条”,黄静代理人向法官说明,该借条存在多处明显不合常理之处,而且该借条代表华硕方签字工程师居然在此借条日期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对谁借CPU一事毫不知情
针对华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可能存在“伪证”,黄静代理人向法官提出申请对华硕提供的“证据三”和“证据四”原件的相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申请对华硕公司提供的“证据五”原件进行绝对书写时间鉴定。同时黄静代理人还申请法官调取华硕公司提供“证据三”服务记录单前后各5个相连号码的售后服务记录资料用于比对验证该证据真伪。
对于黄静代理人突然提出的“伪证质疑”,华硕方代理律师显然感到意外,三位华硕代理律师在小声商议后向法官表示并未带来相关“证据”原件,将在下一次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供。同时华硕代理律师提出申请法官调取公安机关保存的黄静和周成宇刑事侦查笔录。华硕方未当庭对黄静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
按照程序,华硕还可在6月2日开庭的第二次证据交换时提出。审判长在10点23分宣布退庭,并宣布将于6月2日上午9点,依然在48法庭开庭进行第二轮证据交换。庭审结束后,黄静代理人直接来到海淀法院一层立案大厅,发起两项诉讼。
2009年5月12日消息 5月11日上午9点30分黄静起诉华硕消费欺诈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黄静代理人当场指出华硕公司提供的两项证据系伪证,请求法庭做技术鉴证并调取华硕公司相关资料用于辨别真伪。法官在核定双方代理人资格后,黄静代理律师张平先向法庭提交了16项证据证明华硕公司在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质量不合格且具有安全隐患的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欺诈黄静的事实。随后华硕公司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25份证据。
黄静代理人简单翻阅了华硕公司证据目录后当场指出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三”系事后伪造。黄静代理人向法官介绍,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三是一张开具时间为2006年2月10日上午10:00的华硕服务记录单,该公司同时提供的证据四是2006年2月10日19:20开具的华硕服务记录单,两张华硕服务单编号却分别为5C15549和5C20615。通常情况下同一个华硕服务部开具的服务记录单编号都是按照顺序排列的而每个号码都应该对应一次售后服务记录,而这两张都是由华硕北京皇家俱乐部在同一天开具的服务记录单时间仅间隔9小时,但是中间居然相差了5066个号码,这意味着在9个小时内该华硕服务部进行了至少五千次左右的售后服务。正常情况下一个电脑产品服务部一天能处理几十个到上百个售后服务就算是相当大的数量了,一天之内处理数千个售后服务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外该服务记录单记录内容中“华硕服务部应经销商要求更换经销商提供CPU”与华硕公司公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保修条例》中 “代理、经销商自行承诺的额外服务与非原厂配件及赠品,由原代理、经销商负责保修及技术支持。”相关规定存在明显矛盾。因此黄静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系华硕公司为了推卸责任于事后伪造。
稍后黄静代理人又指出华硕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五”也存在疑似伪证的情形,该“证据五”是一张华硕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关于“借用CPU的借条”,黄静代理人向法官说明,该借条存在多处明显不合常理之处,而且该借条代表华硕方签字工程师居然在此借条日期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称对谁借CPU一事毫不知情
针对华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可能存在“伪证”,黄静代理人向法官提出申请对华硕提供的“证据三”和“证据四”原件的相对书写时间进行鉴定,申请对华硕公司提供的“证据五”原件进行绝对书写时间鉴定。同时黄静代理人还申请法官调取华硕公司提供“证据三”服务记录单前后各5个相连号码的售后服务记录资料用于比对验证该证据真伪。
对于黄静代理人突然提出的“伪证质疑”,华硕方代理律师显然感到意外,三位华硕代理律师在小声商议后向法官表示并未带来相关“证据”原件,将在下一次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供。同时华硕代理律师提出申请法官调取公安机关保存的黄静和周成宇刑事侦查笔录。华硕方未当庭对黄静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
按照程序,华硕还可在6月2日开庭的第二次证据交换时提出。审判长在10点23分宣布退庭,并宣布将于6月2日上午9点,依然在48法庭开庭进行第二轮证据交换。庭审结束后,黄静代理人直接来到海淀法院一层立案大厅,发起两项诉讼。
